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三章 服务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质量评估和激励机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升家政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