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质量评估和激励机制,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提升家政服务质量,维护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

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便捷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家政服务投诉。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