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行业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投诉渠道,建立健全家政服务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家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商务、市场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家政服务用户、家政服务人员投诉举报,并依法予以处理。鼓励和支持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对家政服务纠纷进行调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