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行业管理第十三条有效省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家政服务的不同事项分类制定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推广使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