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商务主管部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制定、发布家政服务标准,促进家政服务机构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引导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提供高质量的家政服务。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