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浙里家政”的管理办法和家政服务机构、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由省商务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