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政服务条例/第二章 行业管理第十条有效对家政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评价记录,“浙里家政”应当予以展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选项打分和综合评价等级,“浙里家政”应当予以展示;对其个性化评论,“浙里家政”不予展示,家政服务用户可以在选择确定家政服务人员前通过扫码方式查询;家政服务机构应当向家政服务用户提供相关服务人员的家政服务人员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