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浙里家政”应当建立对家政服务机构和家政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评价包括选项打分、个性化评论和根据评价规则确定的综合评价等级等。

家政服务用户可以通过家政服务机构码和家政服务人员码对其服务质量予以评价。评价应当基于已接受的家政服务,依据事实、客观公正;对评论带有猜测性、推断性、人格侮辱性、地域歧视性等用语的,“浙里家政”可以采取删除、屏蔽、限制评论等措施。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