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进行日常养护和安全巡查、检查,保持木拱廊桥整洁;(二)发现危及木拱廊桥安全险情时,立即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三)劝阻、制止违反木拱廊桥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接受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培训;(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