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安全管理员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进行日常养护和安全巡查、检查,保持木拱廊桥整洁;

(二)发现危及木拱廊桥安全险情时,立即向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劝阻、制止违反木拱廊桥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接受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和培训;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