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木拱廊桥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做好以下工作:

(一)制定村规民约,指导、督促村(居)民按照木拱廊桥保护管理要求,合理使用木拱廊桥;

(二)协助开展木拱廊桥的灾害预防、施救等工作;

(三)收集、保护散落的木拱廊桥构件,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四)劝阻、制止违反木拱廊桥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