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开展木拱廊桥专项调查,建立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调查档案和数据库,全面留取木拱廊桥信息。前款所称附属物包括下列对象:(一)木拱廊桥保护范围内,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碑刻、匾额、石木构件等;(二)与木拱廊桥相关联的桥屋、路亭驿站等。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