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木拱廊桥的保护管理,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落实木拱廊桥防火、防洪、防虫、防盗等安全责任和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应急演练;(二)依法制止违反木拱廊桥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木拱廊桥保护管理工作;(四)确定安全管理员。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