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一)在木拱廊桥上吸烟、焚烧祭祀品或者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二)擅自拆除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三)在木拱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木拱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五)在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上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六)危害木拱廊桥安全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