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木拱廊桥上吸烟、焚烧祭祀品或者在保护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

(二)擅自拆除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

(三)在木拱廊桥上安装、敷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

(四)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木拱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

(五)在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上刻划、涂污或者任意张贴广告等;

(六)危害木拱廊桥安全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