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普及木拱廊桥知识,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