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通过以下方式对木拱廊桥进行合理利用、保护传承:

(一)采用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新建木拱廊桥;

(二)出版书籍和音像资料;

(三)出资认修、认护、认建;

(四)开展考古调查、勘察测绘、文化价值研究等工作;

(五)其他有利于木拱廊桥保护的传承利用方式。

新建公益性的木拱廊桥,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财政奖补。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