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通过以下方式对木拱廊桥进行合理利用、保护传承:(一)采用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新建木拱廊桥;(二)出版书籍和音像资料;(三)出资认修、认护、认建;(四)开展考古调查、勘察测绘、文化价值研究等工作;(五)其他有利于木拱廊桥保护的传承利用方式。新建公益性的木拱廊桥,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给予财政奖补。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