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推动木拱廊桥文化传播和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一)支持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培养;(二)做好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工作;(三)开办博物馆、展示馆、传承基地;(四)充分挖掘木拱廊桥文化资源,推动木拱廊桥观光、体验、休闲、研学等多种形式的旅游项目,促进木拱廊桥文旅文创融合发展;(五)传承、传播木拱廊桥文化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