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木拱廊桥周边进行建设项目选址,选址方案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木拱廊桥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木拱廊桥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对木拱廊桥造成污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在木拱廊桥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与木拱廊桥相协调,不得破坏木拱廊桥的历史风貌;属于文物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的,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