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项目建设应当尽可能避开木拱廊桥;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木拱廊桥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可以实施迁移异地保护。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不属于文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完善的迁移方案,并征求当地文化和旅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