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木拱廊桥修缮、迁移和重建,属于文物的,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属于文物的,可以由取得相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也可以由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传承人、项目保护单位承担,并报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工程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有木拱桥传统营造技艺代表性传承人任技术顾问,并做好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