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木拱廊桥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对纳入保护名录的木拱廊桥及其附属物设置保护标志、界桩界标。保护标志内容应当包括桥名、地点、文物级别、修建年代、附属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员等。保护标志制作标准由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