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城市防洪排涝的义务。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