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投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

鼓励和支持开展城市防洪排涝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城市防洪排涝科技水平。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