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投资、建设和专业化运营管理。鼓励和支持开展城市防洪排涝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城市防洪排涝科技水平。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