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信息化建设,整合各部门防洪排涝管理相关信息,建立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信息化管理系统,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