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城市防洪排涝工作的需要。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