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防洪和城市排涝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教育、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电力、气象、水文等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防洪排涝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