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城市防洪排涝治理工作和工程设施建设,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城市防洪排涝工作评估机制,将防洪排涝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市属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应当参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做好管理区域内的防洪排涝工作。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