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