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在汛期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防汛调度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