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国家工作人员在防洪排涝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影响城市防洪排涝工作,或者致使城市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