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运营维护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责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