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三章 防治和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发生洪涝灾害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等救灾工作以及各项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灾毁的修复工作。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