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