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三章 防治和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运营维护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定期开展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运营维护状况的巡查、检测和安全评估等。对险库、险坝、险堤、险涵等危险构筑物,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排水管渠、窨井设施等城市排涝工程设施,应当限期组织清除或者修复。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