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开展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日常监测、巡查、养护和维修,并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防汛调度,保证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安全运行和原设计的防汛、排水功能。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