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和管理权限划定库坝、堤防、水闸、泵站、管渠等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范围,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据批准的范围设置明显的标志。

城市防洪排涝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具体划定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