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延平、建阳等城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得低于30年;邵武、武夷山、建瓯、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等城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得低于20年。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