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延平、建阳等城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得低于30年;邵武、武夷山、建瓯、顺昌、浦城、光泽、松溪、政和等城区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不得低于20年。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