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排涝规划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循源头减排、蓄排结合的原则,采用雨水收集回用、雨水入渗、调蓄排放等措施,构建城市雨水源头减排系统;

(二)根据城市水脉络格局、地势、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涝水抽排的原则,确定雨水排水分区,构建雨水排放系统;

(三)充分考虑城市蓄排能力的平衡关系,以河、湖、沟、渠、洼地、集雨型绿地和生态用地等地表空间为基础,结合城市规划用地布局和生态安全格局,构建城市防涝系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