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城市防洪排涝管理办法/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涝规划一经批准公布,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城市防洪规划和城市排涝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