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园林绿化、林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民族宗教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