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专项规划,建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重大问题,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等形式引导村(居)民增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意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