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移植,实行异地保护:

(一)生长环境已不适宜古树名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

(二)古树名木的生长状况对人身、财产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

(三)因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社会民生项目无法避让的。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