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的行为:(一)砍伐古树名木;(二)剥损树皮、挖根、向古树名木灌注有毒有害物质;(三)刻划、钉钉子、悬挂重物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四)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种植有碍树木生长的其他植物,挖坑取土,采石取砂,使用明火,排烟,堆放重物、易燃易爆物品,倾倒污水、垃圾以及有毒有害物品;(五)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牌、保护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行为。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