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申请认定名木和一、二级古树,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经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公布。

申请认定三级古树,由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公布。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