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市、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资源每十年至少进行一次普查。普查应当以县(市、区)为单位,采取实地拍照、定位、鉴定、登记等调查方式,获取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建立县域古树名木资源信息数据库,并将其导入省、市古树名木信息管理数据库,及时更新古树名木资源信息。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