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有效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城市中心城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