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古树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级保护:

(一)树龄在五百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二)树龄在三百年以上不满五百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

(三)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不满三百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城市中心城区内的三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二级以上古树实行一级保护。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