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水利工程管理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保护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二)做好水利工程检查、观测、记录和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
(三)承担水利工程日常维修养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完整和正常运行;
(四)抢险期间提供技术支持,做好计划用水等水利工程利用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管理者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推进数字化、标准化、现代化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