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技能,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水利工程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资格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