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并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