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气象、应急管理、公安、海洋与渔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