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水利工程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负监督管理责任。发展和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对其主管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