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资源配置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防、泵站和水电站等工程。

城乡供水、水土保持、水文、水电、航道等工程的管理、保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